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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化”的服务理念及内涵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983 更新时间:2007-8-13 文章录入: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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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正常的生活内容的权利,这与他是否有某方面的能力缺失无关,即与他有“多正常”无关。
一、概念及起源 在大约50年前的1959年,北欧的丹麦颁布了一个内容广泛的新[社会福利法],这项法律将公民社会中智力障碍人士的社会辅助原则置于一个完全崭新的基础之上。丹麦的法学家和行政官员N. E. 班克-米可斯(Bank-Mikkels)是这项法律的制订的重要参与者。在这部社会福利法的前言中,有一句话尤为引人注目,它后来被冠以“正常化原则”而闻名于世,这句话是这样说的: "正常化的意义是:允许智力障碍人士有尽可能正常的生活。" 开始,这句话并没有产生理论上的结果。但是从此丹麦的新法律和不久之后邻居瑞典的立法都以这条原则为基准。十年之后,在专业文献中第一次出现了关于正常化原则的理论描述,当时主要是由瑞典的本特·尼耶(Bengt Nirje)。又隔了三年(1972年),美国的教授沃尔夫斯伯格(Dr. Wolf Wolfensberger)博士将这种已经在北欧出现的立法原则与美国的情况进行比较,这时在理论界引起了一场对正常化原则的深入探讨,结果使这一原则很快地得到国际上残障领域专家的关注和认可。 二、内容及发展 之后,关于正常化原则的定义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版本,它们都在内容上有不同的扩展以及认识上的更新。各种版本虽有所不同,但在一点上它们却都是一致的。以下面是两个扩展后的版本实例: “让智力障碍人士在各个阶段都过上尽可能正常的生活。换句话说:围绕着智力障碍人士的所有努力都应该以实现符合当地文化特点的年龄、性别角色关系为目标。围绕着这一目标而提供的社会辅助应该尽可能的正常和少量,但要尽可能的专业和全面。” “正常化原则是一种方法,它允许智力障碍人士获得成就的机会,与社会上的其他群体一样,接触并使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条件。” 从各种不同版本的定义中,本特·尼耶(Bengt Nirje)发展出衡量正常化原则是否实现的八个方面:
四、排除误解,追求理想 正常化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方式和措施,迄今为止在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彻底地实现了它。智力障碍人士生活的绝对正常化大概会永远是一个乌托邦。 但正常化原则是一个强大的指导思想,它把家长、亲友、教师、社工、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士的工作与智力障碍者的童年、青少年和成年时期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也要避免对正常化原则的曲解。 正常化原则并不意味着: 2 绝对的社会适应,例如:只是因为一个国家的失业率是15%,这个国家就应该将智力障碍人士的工作机会目标确定在:有15%的智力障碍人士没有工作。 2取消为智力障碍人士提供的特殊辅助、服务和设施,因为它们不是“正常”的。反过来,所有的辅助都是必要的,只要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使智力障碍人士的独立生活成为可能,而不是不自觉地使障碍人士因为它们的存在而有更大的依赖性。 2绝对的同一性和社会融合。每个人——也包括每个智力障碍者——都有保持个性的权利。正常化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智力障碍人士在他们生活的历程中,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总体融合的可能性,但不是必须。 五、沃尔夫斯伯格体系模式 1972年,沃尔夫斯伯格博士作了一个尝试,将正常化原则从领域和影响方面进行体系化。在这个体系框架下他提出了一个新的正常化原则的模式: “正常化原则是一种方法的运用,在追求最大的文化适应同时,使个人行为方式和特征得到发展和保持。 沃尔夫斯伯格根据这一新的模式将视角转移到:正常化不只是涉及到智力障碍人士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涉及到他们本身。问题的实质在于,智力障碍人士能够向社会期待什么,而社会又允许向智力障碍人士期待什么。 从这一假设出发,沃尔夫斯伯格发展出一个表格,其中包含了实现正常化的六个必要领域,同时他强调:正常化不仅是涉及到与智力障碍者的交往(互动),还涉及到对智力障碍者的描述语(说明),表格内容具体如下:
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引领正常化在六个领域里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正常化必须通过结合家庭、专业人员、医疗、政治家等各方面的努力才能实现。此外,正常化也不是一个孤立和不变的概念,因为它也是随着社会、理想和愿望的转变而不断地发生变迁。 只要“正常化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在与智力障碍人士的社会互动中发挥着作用,它在智力障碍人士生活中所带来的变化大部分都是积极的。 “正常化原则是无法比拟的,因为遵循它可以对医疗、教育、心理、社会福利和政策发生积极的影响。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的决策和行动已经被实践证明经常是正确的多于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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