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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9年社会工作者考试12月31日开始报名
来源: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作者: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日期:2009年01月04日 访问次数:

一、网上报名时间
  首次报考: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10日
  非首次报考: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20日

二、打印准考证时间 
   2009年6月9日至11日

三、考试时间
  2009年6月13日至14日


     根据 《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2009年社会工作者(中、初级)考试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3日、14日两天举行请抓紧筹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9年6月13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09年6月14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简介)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精神, 从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对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一、组织领导
  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报考条件中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办理缴费。(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五、成绩管理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水平证书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北京地区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七、登记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水平证书持有者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和继续教育事宜。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京人考函[2008]46号
关于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80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含2009年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2009年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2009年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证明。
   (三)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于2009年6月13日至14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6月13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6月14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一)《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2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1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符合报名条件(二)中第3条的报考人员还须持能够证明其在2009年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2009年应届毕业证明,符合报名条件(三)中第1条的报考人员还须持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上述证件均须原件),于2009年1月7日至10日到以下地点进行资格审核:
  1、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联系电话:64400339、64400599);
  2、北京市民政干部学校(地址:丰台区四合庄甲一号,南四环花乡桥东北侧花乡党校院内;联系电话:62156754);
  3、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东楼D座六层;联系电话:64097944、64097988转8610、8606、8605);
  4、朝阳区考试培训中心(地址:朝阳区三元桥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D座朝阳人才五层;联系电话:83258771、83258772)。
  5、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北四环惠新东桥桥南,联系电话:64918613 、64941628)。
  (三)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 1月20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四)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9日至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成功报考过北京地区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是指未成功报考过北京地区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是否成功报考以网上缴费是否成功为标准。
  (二)考试大纲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印制发行。
  中国社会出版社地址: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310室,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王琦、张燕;
  联系电话:66063358、66062375、66064059。
  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审核期间到上述资格审核点现场购买考试大纲。
  (三)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政策:

京人发[2008]26号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民政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人事部、民政部《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人事部 民政部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人事部 民政部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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