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您好!欢迎您光临北京慧灵,请您先 注册登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网站导航
热门关注
随机推荐
当前位置: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欢迎您!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浏览文章
丁寅:智障“包身工”判决暴露法律漏洞
来源:凤凰网 作者:丁寅 日期:2011年05月02日 访问次数:

备受关注的新疆智障“包身工”案30日判决,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兴林、李云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两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新华社4月30日)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施行,新疆智障“包身工”案硬是赶在4月30日做出判决,真够引人遐想的。因为刑法修正案已将“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由最高刑罚仅三年,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人以限制人身自由、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强迫18名智障工人高强度劳动,且无任何报酬,还使得一名智障“包身工“被卷入机器而死亡。对于如此挑战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的案件,却以如此轻飘飘的判决结束,总让人有种把公众当智障的感觉。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智障被列入残疾人范围。对于这种拐卖拐骗残疾人的罪行,该法却没有详细表述,如何落实处罚更存在问题,仅在第67条简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苍白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我国仅智障人士就有1200万至1300万人,他们的利益维护,特别是被沦为“包身工”后的利益追索,都是一片空白。

而在刑法中,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被排除在拐卖之外。其实,我国1979年的刑法专门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理由是,在现实中拐卖妇女、儿童这两类人比较常见,也很有市场,而且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如今看来,这种立法理由有失严谨。因为人人都可能是弱势群体,只能在此基础上,对可能更弱势的群体进行更多保护,而不是只对更弱势群体进行保护。

2007年,山西黑砖窑奴工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虽已采取措施打击对成年男子贩运和强迫劳动的行为。但遗憾的是,奴工情况并没有被消除和遏制。2008年,武汉黄陂区一包工头叶华兵,将20余名智障、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骗到砖厂劳动。法院也只能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而一旦套用“拐卖妇女、儿童罪”,轻则“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何谓严重,其中就有一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可新疆这起案件,被拐的就是18人。这些年,随着经济的繁荣,成年男子的贩运也成为一大问题。2010年的统计数据是,全球有超过240万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其中强迫劳动占人口贩运总数的18%。

我国应早将所有人群都纳入避免被贩运的保护行列内,对于贩运也应以是否剥削和牟利为判刑标准,而不能简单看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就如同新疆智障“包身工”案件中,并不是出卖,而是通过协议购买,也就是类似于租用的方式来牟利。这也有利于打击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案件等。

法律保护不周,人人都可能成为弱势群体。智障“包身工”案的判决,已然暴露出法律的明显漏洞。对于这种在联合国看来是当代奴隶制的、危害人类罪的人口贩运,应在法律上予以理清,并用更严厉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惩罚,以增加犯罪的成本。否则,如此获利无数且惨无人道的行为仅仅三四年刑期就能摆平,只会让更多人投入其中,还谈何遏制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杀智障者伪造矿难 9名嫌犯江西就擒
下一篇:没有了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招生招聘 - 留言板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