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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惊现伪劣志愿服务协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田坤律师 日期:2007年12月19日 访问次数: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当天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今天有朋友问我如何看,如何操作。我上网时竟然看到了网上已经有了伪劣产品。

   我们在理念上首先要明确,志愿服务的类型非常多,我们不能用一纸示范协议规范所有的志愿协议。那是外行的表现。

   我们是律师,有最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今天我就开了眼。我只是看了看最后几个条款,就为志愿组织担心。签了这样的协议,就坏了大事。

  比如: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第二条: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刚刚说过守约方有权要求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索赔,下面一条就又说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田坤律师就像看了赵本山的小品一样,天大的笑话。实际损失与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这样矛盾的索赔范围居然出现在一个合同里。律师是逻辑思维的动物。

比如:经乙方签章认可,甲方盖章确认的《志愿服务承诺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是最后一个条款,内容中乙方签章,就是签名加盖章。该志愿服务协议的乙方不是志愿者吗?田坤律师又大笑,按该协议,想当志愿者必须先花钱刻一个名章,并且每次志愿服务都要带上。这是多么滑稽。该协议的起草人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最后落款处乙方的下面只有签名一项没有盖章一项。

这应该是中国浮躁社会的体现,不学无术又不甘寂寞,嫁接合同的产物。我为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和法律服务感到担忧。

另一方面,公益组织的从业者素质很差,总以为别人都要帮助他们,请我审核合同,就好像我欠他们的是的。周五晚十点发给我材料,周六晚,我刚刚开完一天的会议,晚上八点多刚开机,就问我是否看了,还说没时间看也行。周一开庭,又短信催我。这是年轻的同志,还有老的,就是被打击的公益类杂志。让我审核与出版社的合同,我抓紧时间看,回复了。到现在五天了,连个谢谢也没有,邮件也不回。我决定与公益组织保持距离了,不再是以前的有求必应。

摘自田刊律师博客http://tiankunlvshi.blog.hexun.com/15778230_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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