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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通知
来源:上海社工网 作者:海市社会工作者注册办公室 日期:2009年04月02日 访问次数:
为了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社会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注册自愿原则,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和《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进行注册。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社会工作相关岗位工作;

    5、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如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请携带好以下证件和材料,前来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

    2、由现职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表》;

    3、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续期注册人员不需要);

    4、注册费:260/2(其中会员费30/年;代办资料费30/年;继续教育培训费70/)

    注册时间:200961日—630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3011:00  下午1:304:00

    注册地点:浦东大道2601号双拥大厦1202

    联系电话:587188965871919458718898-81202

    备注:

    1、如您的证书注册有效期至2009630日,您有意续期注册,请携带好证件和以上材料,按本通知时间前来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2、《上海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表》已有改动,敬请各位下载网上新表重新填写个人资料。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注册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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