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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强调公众参与: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来源:新浪网-公益时报 作者:窦丽丽 日期:2005年08月24日 访问次数:
自中国残联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项目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该项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NGO也都努力地参与其中,积极推动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慧灵独立提交修改草案

  说起修改《残障法》的想法,北京慧灵的孟维娜言语间颇有几分自豪,因为她有这个想法比残疾人联合会要早很多。

  据她介绍,她说的参与并不是说要向残联提交意见,而是以NGO的名义独立地起草一份《草案》,然后提交给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然后由他们来决定究竟选用哪套方案。也就是说,孟维娜的项目和残联正在做的是两条平行线。

  据了解,孟维娜所讲的修改《残障法》的项目是和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以及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联合策划的,而且该项目已经有了一些合作伙伴,包括北京政法大学志愿者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济南市绿星之友、成都市圣爱基金会、长春市心语志愿者协会等机构。

  该项目计划利用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和北京慧灵拥有的网络资源,分别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各招募当地调查人员7名,在以上七个地区分别选出三个省市进行调查,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之间的交流来进行,要最广泛地发动群众,保证调查样本不少于6000份(中国残疾人口6000万的万分之一)。搜集上来的问卷为以后的专家讨论做准备,最后根据调查报告和研究讨论阶段的成果,撰写出修改《残障法》的建议和提案,并提交给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

  把意见提交给残联

  北京红丹丹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郑晓洁从2005年春节的时候就开始广泛地了解残疾人的需要,为提出修改《残障法》的意见做准备。采访她的时候,我还遇到了原中国残联的丁启文老先生,他也是来了解郑晓洁向残疾人征求意见的情况的。

  郑晓洁的机构组织的盲人、聋哑人的活动都非常多,接触并了解残疾人的机会也就非常多,基本上隔三差五地总有活动,而且这些人都非常积极踊跃地提交意见。我是亲眼见证了一位盲人把自己乘坐公交车遇到的各种情况摸索着写在纸上,交给了郑晓洁。丁启文老先生都感叹这位盲人的积极态度。

  这些搜集上来的意见,郑晓洁还是打算先提交给中国残联,孟维娜的项目启动的时候,她会重新搜集意见给她,也为NGO参与立法做点贡献,因为郑晓洁是非常赞同这些项目由NGO来做的,她觉得这也可以减少立法成本。在这点上,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邓国胜博士和她的观点一致,他也认为,NGO作为机构参与立法会减少很多中间成本,而且这种做法在国外非常普遍。这一点让我想到NGO一直关注的问题,政府向NGO购买服务,如果残联不是自己来做这件事,而是向NGO购买服务,那么既节省时间和金钱,还提高了效率,同时也能够推动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间项目的难题

  据周鸿陵讲,早在2001年的时候,他和孟维娜就进行过几次讨论,因为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是致力于推动公民教育、公民行动的机构,而慧灵是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两家机构优势互补,所以他和孟维娜也是一拍即合,很快就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而且此后他们一直都对于这个项目保持着很高的热情。

  应该说该项目对于推动NGO以及公民参与立法都具有很好的作用,但是项目的启动时间却一直没有确定下来。据周鸿灵讲,项目迟迟不能启动主要是因为资金问题。项目的策划方和包括福特基金会在内的几家基金会都进行过交流,他们也都对该项目表示了浓烈的兴趣,但是该项目总计需要99万多人民币,这些机构都因为项目所需资金的数额较大而犹豫不决,所以直到现在也没有哪家机构明确地表示要资助该项目。

  “首先我们不想把它做成一个很小的项目,虽然我们是NGO参与立法,但是我们不希望自己代替利益相关人,而是希望项目成果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能够代表全国各地的残障人以及残障人的各个种类,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方式来进行,把他们的意见集中起来。我们是想要作为利益相关人的代言人,而不是代替他们立法。如果我们仅仅是利用机构的现有资源来提出一些建议的话,可能需要的费用很小,但是我们不想这样做。”此外,周鸿陵还介绍,在他们的设想里面,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员和慧灵都是作为NGO参与立法的牵头人,他们都希望有更多的NGO能够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包括官办的聋哑学校以及一些残疾人研究机构,还有全国各地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NGO。

  在前期,他们已经联系了几家机构,但是周鸿陵作为一家机构的负责人非常清楚,现在的NGO都非常穷,自己的机构也没有钱,有的也只是项目款,很难拿出多余的时间和精力,他们也许很愿意义务地去做调查,但是真的力不从心。

  所以周鸿灵和孟维娜还是希望能够找到项目的资助方,但是同时也表示,即便最后没有机构资助,他们也会尽量克服困难来启动的。

  立法应该强调公众参与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的周鸿陵院长表示,中国目前还有很多的法律都是部门立法,不能真正代表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他认为,《残障法》并不是由残疾人参与制定的法律,或者说残疾人参与的不够,那么法律对残疾人权益的代表性就不够广泛,相关利益人的参与不足。

  周鸿陵说,法律本就应该是自下而上的,但是他同时强调,NGO作为组织参与立法会比个人参与立法更有效果。公民个人参与立法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这样的话,社会往往会重视不够;NGO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的是社会某一个层面的集体利益,通过NGO把大众的零散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一个优化组合的过程,反映出来的意见将是比较系统的,同时,NGO作为社会组织,它本身可能具备很多的资源,比如说专家学者,因此,NGO参与立法会更加有效,参与的水平也会更高。

  如果说周鸿陵是从宏观上讲述了修改《残障法》的必要性,那么郑晓洁的表述就完全是从微观上论证了这一点。

  郑晓洁说,她接触过的很多盲人都把起诉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的山东盲人陈光诚当成是一个英雄,她本人也在陈光诚胜诉后仔细研究了一下《残障法》,她发现,《残障法》虽然在保护残疾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却非常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只有一条“盲人免费乘车”是可操作的,其他的条款都带有尽量、应该、尽可能等字眼,所以她认为应该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窦丽丽

  (来源:公益时报)

资料来源:公益时报20050824日,转载于中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05-08-24/12536771386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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